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01年度,646號
STEV,101,店小,646,2012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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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64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吳明勛
被   告 邱柏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民國101年12月6日下午2時9分在新北市○○區○○路一段248號1樓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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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