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01年度,634號
STEV,101,店小,634,2012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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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634號
原 告 詹哲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本春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限原告於七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一、二次簽約之完整租賃契約書。
二、被告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三、所為請求新臺幣24,000元係如何計算而來?應予說明或提出
計算書1件;並附繕本或影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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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