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投補字第三九五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𩄍金
訴訟代理人 白國明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安順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歐陽鉅、丙○○○、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三十七萬五千五百八十一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三千七百五十六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三千七百一十一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起訴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請於起訴狀註明本件補字案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俊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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