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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01年度,496號
STEV,101,店小,496,201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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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496號
原   告 世界百林名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涂峻源
訴訟代理人 程齡玉
被   告 王淑貞
訴訟代理人 林宗模
上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原告之新任主任委員汪承玲承受訴訟狀及補正原告委任陳德立於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及十月十六日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應有原告之大、小章),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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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