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新小字第266號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蔡韋婷
被 告 高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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