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01年度,239號
SSEV,101,新小,239,2012100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新小字第六九三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被   告 顏 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2年10月9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顏晉崑」記載,應更正為「顏 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又原告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變更為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汪國華,併此敘明。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瑞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即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