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01年度,88號
TLEV,101,六小,88,201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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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六小字第88號
原   告 黃俊憲
被   告 林青藤原名林清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0一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 定 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 美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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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