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彰簡字第414號
原 告 陳柏喜
被 告 林文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模具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民國101年4月6日模具轉讓書所載之陸副燈罩模具交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1年4月6日以新台幣(下同) 20萬元向訴外人陳冠廷、洪函妏購買燈罩模具6副(下稱系 爭模具),並於同日交付被告保管,三方並簽立模具轉讓書 1份可稽,原告向洪函妏及陳冠廷買系爭模具時,其二人並 未告知渠等有積欠被告貨款之事。詎原告於101年8月15日以 台南鹽水郵局第95號存證信函催告返還系爭模具,被告仍置 之不理,被告之行為顯不法侵權行為,致損害原告之權益, 爰依契約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模具等情。並聲明:㈠被 告應將101年4月6日模具轉讓書所載之模具6副返還原告。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因其替訴外人陳柏齡開發模具,陳柏齡要求被告 以開發之模具幫其生產產品,陳柏齡因而積欠被告產品貨款 未付,後陳柏齡死亡,其妻洪函妏帶原告至被告工廠,洪函 妏說要清償被告貨款,原告並未表示要負擔陳柏齡積欠之貨 款,原告是否知道其與洪函妏之協議被告不清楚,洪函妏需 先清償被告之貨款,被告才同意返還系爭模具予原告等語置 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由原告負擔。三、查原告主張其於101年4月6日以20萬元向訴外人陳冠廷、洪 函妏購買燈罩模具6副,並於同日交付被告保管,三方簽有 模具轉讓書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模具轉讓書為證,復為被告 所不爭執,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又被告辯稱:須待訴外人 洪函妏先清償積欠被告之貨款後,被告才願意返還系爭模具 予原告云云,惟依被告所述對被告負有給付貨款義務者為訴 外人洪函妏,原告並未表示欲承擔洪函妏之貨款債務,是洪 函妏積欠被告之貨款自與原告無涉,被告自不得以其與第三 人洪函妏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做為其對原告負有返還保管物 義務之抗辯,被告所辯顯無理由。是原告將系爭模具交由被 告保管,兩造間就此即有委任關係存在,原告提起本訴訟可 認有以起訴狀之送達為終止與被告間委任契約之表示,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返還101年4月6日模具轉讓書所載之陸副燈 罩模具,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