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1年度,284號
GSEV,101,岡補,284,2012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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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284號
原 告 謝碧玉
訴訟代理人 宋天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綉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
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參仟元(計算式:高雄
市○○區○○段54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0,000元×原告請求返還
土地面積3.3 ㎡=3,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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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