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1年度,281號
GSEV,101,岡補,281,2012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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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28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謝惠櫻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孟瑜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
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貳佰捌拾伍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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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