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簡字第226號原 告 林皓海被 告 菩提寺法定代理人 陳雅敏訴訟代理人 蔡智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1 年11月7 日上午11時30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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