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斗聲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余武宗
訴訟代理人 劉淑芬
相 對 人 彰聯印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前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零肆佰陸拾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九0號 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彰聯印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費用。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之郵費 應予剔除一百七十元外,其餘部分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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