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屏小字第23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施昭華
被 告 邵建銘
被 告 曾麗紅
被 告 邵婉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邵婉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邵旭東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邵建銘、曾麗紅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零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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