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屏小字第21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郭秀琪
陳世明
被 告 蘇進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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