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01年度,92號
ILEV,101,宜補,92,2012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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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補字第9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余國禎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98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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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