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二九三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陳景容
被 告 乙○○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捌萬玖仟肆佰玖拾柒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參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乙○○以被告甲○○及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九 十年三月五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四十萬元,借款期間自九十年三月六日 起至九十五年三月六日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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