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1年度,755號
SLEV,101,士簡,755,2012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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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755號
原   告 徐廣成
被   告 陳胞珠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胞珠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扣除前已繳交關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 ,仍應繳納5 萬元裁判費,原告未予繳納,經本院於民國 101 年9 月2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按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9 月26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28頁參照)。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101 年10月5 日詢問簡答表、答詢表 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在卷可稽。基上說明,本 件原告之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吳維雅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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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