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1年度,600號
SLEV,101,士小,600,20121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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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小字第600號
抗 告 人 陳立生
即 被 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吉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101年9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
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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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