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1年度,1061號
SLEV,101,士小,1061,201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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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小字第1061號
原 告 陳方平
送達代收人 張漢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維新即王建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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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