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1年度,1022號
SLEV,101,士小,1022,2012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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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小字第1022號
上 訴 人 林陵國
即 原 告
被上訴人 江招妹
即 被 告
按當事人對於判決,僅得以上訴方法聲明不服,故其訴狀內雖誤
用抗告名稱,仍應以上訴論,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489 號判例有
明文。參照上開判例意旨,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具狀提出抗告,應以提起第二審上訴論。經查:
(一)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000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
(二)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
費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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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