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朴簡字第54號
原 告 翁承佑即翁輝智
被 告 翁再居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複 代理人 溫學龍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整在本院朴子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