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字,101年度,119號
CYEV,101,朴簡,119,2012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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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朴簡字第119號
原   告 黃水道
被   告 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楊明風
訴訟代理人 李瑞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 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 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1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10月 1日送達原告當時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 稽。而原告至今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2紙存卷可查 ,承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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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