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1年度,363號
CYEV,101,嘉小,363,2012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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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嘉小字第363號
原   告 順利贏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智偉
訴訟代理人 章念鄅
被   告 邱郁琇即邱秀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2日
經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原告所屬順利贏家大樓之區分所有權 人之一,依順利贏家大樓公寓大廈住戶規約,各區分所有權 人負有按月繳納管理費之義務,詎被告自民國98年1月起, 迄101年6月止,每期應繳積欠管理費拒不繳納,爰依前述規 約請求被告繳納管理費,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經查:原告上揭主張,業據其提出住戶規約、欠繳明細表、 建物登記謄本及存證信函等為證,本院依上開證據所載事項 為調查之結果,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被告復未提出任何 陳述或答辯,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本件係小額民事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 、第436條之20 規定,應確定訴訟費用額及就原告勝訴部分 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第385條第1項及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世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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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