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01年度,202號
OLEV,101,員小,202,2012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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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小字第20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   告 施教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定有明 文;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亦為民法第6 條所明定。次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1年9月27日對被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惟 被告已於原告起訴前之100年4月2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被告於 原告起訴時已無當事人能力,復無從命其補正,是依上開法 條規定,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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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