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01年度,178號
OLEV,101,員小,178,2012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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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員小字第178號
原   告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訴訟代理人 朱翔徽
被   告 巫長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肆仟貳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伍仟伍佰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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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