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281號
反訴原告 陳茂晨
陳劉杏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吳啟明
反訴原告與被告林振權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12,07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