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簡字,101年度,93號
NTEV,101,埔簡,93,2012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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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埔簡字第93號
上 訴 人 房英宗

房金翔
樓1
房金忠
吳月英
葉瑞益
3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鍾富珍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81,84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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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