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港簡字第112號原 告 周萬春被 告 周宥宏即周星宏訴訟代理人 林宜蓁被 告 林展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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