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101年度,112號
PKEV,101,港簡,112,201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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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港簡字第112號
原   告 周萬春
被   告 周宥宏即周星宏
訴訟代理人 林宜蓁
被   告 林展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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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