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174號
原 告 顏謝信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群興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1,905,540元,應繳裁判費19,9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百元外,尚應補繳19,40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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