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簡字第18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卓敏隆
孫永州
被 告 鄭如瑩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八日上 午十時三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二、被告應於前開期日前具狀查報負欠民間借款新台幣4、50萬 元之債權人姓名、住所、何時借得及借據或債權憑證影本, 或偕同知悉其事(民間債權、被告家庭狀況)之人到庭作證 。
三、被告應於前開期日前具狀查報坐落台南市玉井區○○里段22 、23之6、49之23、49之40、49之65等地號土地之土地鄉登 記謄本及舊式手工謄寫登記謄本、登記異動索引,並說明該 等土地是否因繼承或其他原因無償取得?
(以上資料及其他證物原本請於上開期日攜帶到庭核對)。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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