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96年度,2370號
NHEV,96,湖簡,2370,2012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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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簡字第2370號
原   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燕山
訴訟代理人 李佳興
被   告 何肇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何肇珩辯稱原告持有之支票係案外人潘秋媛所 偽造,而被告潘秋媛涉有偽造文書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 裁判,命在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1877 號 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案之被告潘秋媛至今仍在通緝中,訴訟無法終結, 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通緝記錄表在卷可稽,是此部分自應由 本院自行認定。爰依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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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