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聲字,101年度,147號
NHEV,101,湖聲,147,2012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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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聲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 對 人 柯天生(已死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法第6 條、民 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有明文 規定。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 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揭櫫 甚明。是以,於非訟事件,若關係人不具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前於民國94年12月1 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移轉讓與予新榮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復於98 年7 月6 日將其對相對人之上開債權移轉讓與予聲請人,聲 請人於受讓債權後,擬依民法第297 條規定通知相對人。詎 聲請人向相對人之戶籍址「新北市○○區○○路2 段322 巷 4 號9 樓」為送達,卻遭「遷移新址不明」為由退回,足見 相對人目前之住居所不明,致無從為通知,為此聲請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相對人業於100 年9 月8 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及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各一件在卷可稽,聲請人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 力之相對人聲請公示送達,顯與上開聲請要件不合,且屬無 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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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