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斗保險簡字第三號
原 告 甲○○○○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黃士欣
送達代收人 周南辰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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