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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調字,101年度,592號
NHEV,101,湖小調,592,201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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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小調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鉅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日盛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睿杰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一章 第一節有關訴訟管轄法院之規定,同法第405 條第3 項定有 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被告之營業所係設於桃園縣平鎮市○○路15號 1 樓,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 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要屬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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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睿杰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