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1年度,202號
CLEV,101,壢簡,202,2012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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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202號
原   告 嚴雅惠
      何月梅
      何家慶
      李婕妤
      李安妤
兼前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何品綺
兼前列六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恭勝
被   告 范秉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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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