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1年度,1321號
SJEV,101,重小,1321,201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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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1321號
原   告 浩銅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浩銅
訴訟代理人 蘇國興
被   告 陳敬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1 年10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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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浩銅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