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勞小字,101年度,14號
SJEV,101,重勞小,14,2012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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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小字第14號
原   告 王旻瑜
被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
法定代理人 周丁安
訴訟代理人 陳靜育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文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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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