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小字第14號原 告 王旻瑜被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法定代理人 周丁安訴訟代理人 陳靜育律師複 代理人 蔡文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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