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1年度,547號
FSEV,101,鳳補,547,201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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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54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陳兆鑫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幸福蒂朵傢俱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700 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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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幸福蒂朵傢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