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1年度,522號
FSEV,101,鳳補,522,2012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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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522號
原 告 陳宗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湯容貞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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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