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1年度,505號
FSEV,101,鳳補,505,2012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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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505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家尚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
0,5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4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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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