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請求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1年度,94號
FSEV,101,鳳簡,94,2012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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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94號
上 訴 人 任林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玉珠侯明輝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2,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然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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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