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小字第441號
原 告 銀座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振仁
訴訟代理人 李昆縱
蔡憲庭
被 告 蔡綉氣
訴訟代理人 林國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0月1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 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