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8號
抗 告 人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光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提供行政資訊
事件,對於民國101年8月31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08號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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