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聲字,101年度,17號
KSBA,101,聲,17,201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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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陸軍機械化步兵第200旅砲兵營
             送達處所 台中大里竹子坑郵政90
                   985號信箱
代 表 人 莊忠源    送達處所 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宥鳴
             送達處所 同上
相 對 人 郭甲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0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法院未 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 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 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 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前經本院民 國100年度簡字第26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 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 000元,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 邱 政 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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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