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51號
原 告 宏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進興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楊明州 局長
訴訟代理人 余佩君
劉中昂
楊春暉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 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 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 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年8月3日繫屬於本院,於100年 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101年9月6日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 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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