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22號
原 告 一德藥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棟山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賴清德 市長
訴訟代理人 曾文利
王基山
上列當事人間藥事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之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 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 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 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年7月3日繫屬於本院,於100年 11月1日修正之行政訴訟法於101年9月6日施行後尚未終結, 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勇 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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