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1年度,1426號
KSEV,101,雄補,1426,201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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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42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運明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57元,應繳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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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