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1670號
原 告 鄭玉英
被 告 蔣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九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0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