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1年度,1535號
KSEV,101,雄簡,1535,2012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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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被   告 陳靜誼
      張菊美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雄簡字第153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 年9 月18日上午9 時2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 月25日
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育秀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叁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陳靜誼於民國93年1 月20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張菊美向原告陸續借款本金計新臺幣177,021 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其償還辦法 ,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期。 而借款人於95年6 月畢業,依約應自96年7 月1 日開始還款 ,詎被告自99年7 月23日起即不為清償,尚積欠其如主文第 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暨撥款通知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 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就學貸款利 率沿革一覽表及一年期機動定儲利率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黃園芳
法 官 郭育秀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440元
合計 1,44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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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