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1年度,1383號
KSEV,101,雄簡,1383,2012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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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陳正民
被   告 鄧曉強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雄簡字第138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 年9 月3 日上午9 時5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4
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卓育璇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零玖元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貳佰柒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6 月3 日向伊申請借款金額新臺幣 (下同)275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9年6 月4 日起至119 年6 月4 日止,借款利息採本行定儲利率指數0.92% 加年利 率2.08% 計為年利率3%,按月計息,並採機動利率按月計算 ,如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利率調整時,則按調整後之年息計算 ,並應按期攤還本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逾期在6 個月 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約定利率 20%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100 年2 月4 日起即未按期繳息 ,經伊向鈞院提出拍賣抵押物,經分配受償2,789,582 元, 依民法抵充次序抵充後,尚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 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款借據、本院民事執 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97350 號卷查核無誤,原告之主張 尚非無據,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長慶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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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